本文由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整理提供
許多人接到法院通知後,第一個問題就是:「我的薪水會被扣嗎?」答案是:有可能,但不是扣全部。
我國法律一方面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另一方面也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因此對薪資扣押設有明確限制。
1. 什麼情況下薪水可能被強制執行?
2. 法院最多可以扣多少薪水?
3. 法律給予最低生活費保障?
4. 有扶養家人、生活困難,能否少扣一點?
5. 哪些收入不能被強制執行?
6. 換工作、調薪,扣薪命令還有效嗎?
一、什麼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扣我的薪水?
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確定、調解筆錄、公證書等,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即得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執行。薪資屬於債務人對雇主所享有之「金錢債權」,因此可成為執行標的。
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針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進行強制執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法院得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薪資,並禁止第三人(雇主)向債務人清償。
也就是說,法院通常會發函給公司(第三人),命其將部分薪資扣留後交由法院或直接交付債權人。
二、薪資扣押可以扣多少?比例與範圍
實務上,法律並非允許債權人扣押全部薪水。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執行法院對於薪資執行,通常以發出扣押命令(禁止處分)與移轉命令(由債權人直接領取)為主。常見的比例為扣押薪資總額的 1/3,剩餘 2/3 則發還債務人維持生活。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
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例如薪資),扣押命令之範圍,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三、法律給予保障:維持生活所必需
為了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明確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
具體標準(第122條第3項):
計算維持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應參照內政部公布各該地區「最低生活費」之 1.2 倍計算。例如,若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為 15,000 元,則其 1.2 倍即 18,000 元為法定的保護金額,法院執行時必須保留此數額給債務人。
四、有扶養家人、生活困難,能否少扣一點?
若債務人尚須扶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本身有重大醫療支出、租屋負擔等情況,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或陳報生活必要支出資料,請求調整扣押範圍。體現了《民法》第1114條關於親屬間扶養義務的精神,確保強制執行不致使債務人家庭陷入絕境。
相關重要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裁判意旨,強制執行應衡量債權人權利之實現與債務人基本生存權之平衡。若債務人能提出證明(如家庭成員收入狀況、醫療費用收據、子女學費單據、房屋租賃契約等),證實扣除 1/3 薪資後將導致無法支應基本生活開銷,法院可視具體情況變更扣押比例或數額。
五、哪些收入不能被強制執行?
除了前述薪資扣押比例與最低生活費保障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第2項也明文排除某些給付不得為強制執行:
-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特定身心障礙津貼等)。
-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部分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等,須視個案性質認定)。
此外,薪資中依法必須扣繳之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等,因債務人對該部分並無處分權,通常不列入可供扣押之薪資基礎。
實務上,法院多會以「實際可支配之薪資」為基礎,再依三分之一原則及最低生活費規定計算可扣押金額。
六、換工作、調薪,扣薪命令還有效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薪資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實務上,若債務人換雇主,原扣押命令對新雇主並不當然生效,債權人通常須向法院聲請「移轉執行」或請求法院對新雇主另發扣押命令。
若債務人薪資調整(加薪或減薪),法院在後續審查(例如債務人聲明異議)時,可能重新計算可扣押金額,以符合三分之一原則與最低生活費保障。
💡地政士提醒:
⚠️薪資執行通常包含獎金、加班費等。若刻意隱匿收入、以他人名義領薪,甚至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風險,因此建議以合法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例如協商、分期、清償計畫或聲請更生清算。
📖若對於執行項目有爭議,建議及早諮詢律師或專業地政士,協助釐清資產狀態與執行範圍。
💬 法律問題具體情況各異,如有強制執行、財產權保護或遺產稅務相關疑慮,歡迎預約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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