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買賣

一、買賣簽約應備文件?



二、辦理買賣過戶需多少時間?

一般而言,買賣案件包含簽約、報稅、申請貸款、對保、完稅、過戶、清償及點交結案等程序。
辦理時間約需1~2個月,但會因個案情形(如買方貸款問題、賣方申請自用土增、二親等親屬買賣申報贈與稅、海外授權…等)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因此,建議於委任前具體與地政士充分討論,避免時間延宕,造成雙方權益受損。


三、何謂印鑑證明?如何申請?

  • 印鑑證明為一份經戶政事務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您可持印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並同時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印鑑證明。
    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義務人(賣方)須親至地政事務所核驗身分。但實務上,賣方通常不便親自到場,為作業方便並減少舟車勞頓,常以印鑑章搭配印鑑證明方式替代,以確認賣方確實有同意將不動產移轉給買方之意思表示。
  • 申請方式:
    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和印鑑章,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
  • (部分縣市戶政機關有提供跨所申辦服務,請先洽詢確認)


    四、買賣雙方應負擔什麼費用?

  • 買方負擔:
    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含買賣登記費、設定登記費、書狀費、謄本費)、銀行貸款作業開辦費、房屋住宅火災險及地震險保費、簽訂契約之簽約費、代書費、履約保證手續費及仲介服務費等。
  • 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簽訂契約之簽約費、代書費、履約保證手續費、仲介服務費,以及交屋日前之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天然瓦斯費及管理費等。
  • 若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繼承

    一、辦理繼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應備文件?



    二、有繼承人在海外或無法達成共識情形,該如何辦理繼承?

  • 如果有部分繼承人在海外,無法親自回台辦理繼承相關事宜,可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海外授權書拋棄繼承聲明書之驗證,再將文件郵寄給在台親友代為辦理。
  • 實務上,常有部分繼承人無法取得聯繫,及繼承人間無法取得遺產分配共識之情形。為避免逾期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而遭處登記費罰鍰,甚或遭列管、公開標售,建議可先由部分繼承人替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並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待全體繼承人會同或取得共識時,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可再辦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

  • 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節省遺產稅
  • 計算方法如下: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1/2。
    其中:
    1.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
    2.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

  • 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贈與

    一、不動產贈與應備文件?



    二、辦理贈與過戶需多少時間?

    將依個案情形有所差異,若為單純案件,約可於14工作日內完成。但如為農用農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公設保留地、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或欲主張附有負擔等複雜個案,均建議於委任前具體與地政士充分討論,避免時間延宕,造成權益受損。


    三、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四、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


    房地合一2.0

    一、什麼情況須申報房地合一?

    (一)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二)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房地合一稅率?

    (一)境內居住者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5年以內 超過2年:稅率35%

     持有時間10年以內 超過5年:稅率20%

     持有時間超過10年:稅率15%

    (二)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時間2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時間超過2年:稅率35%

    ※非自願因素(如調職) 、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三、個人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條件為何?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