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如何申報所得稅?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視交易時間判斷申報方式

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交易日110.6.30以前110.7.1以後
取得日105.1.1以後
課稅依據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得稅法§14第1項第7類)
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稅法§4-4第2項)
課稅方式按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後,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按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後,
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
稅率5%~40%(累進稅率)15%~45%(按持有期間遞減)
提醒您,個人轉售預售屋,倘有疏漏未申報所得,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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