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買賣
一、買賣簽約應備文件?
💡 賣方應備文件
自然人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 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請載明「不動產登記」)
  • 印鑑章(用印後歸還)
  • 身分證正本(核驗後歸還)
  • 收款存摺封面影本
  • 授權書(本人未到場需檢附)
  • 簽約費 3,000 元
公司法人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公司登記印鑑大小章(用印後歸還)
  • 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正本(核驗後歸還)
  • 完持處分程序證明文件(如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或股東會議紀錄等書面授權文件)
  • 收款存摺封面影本
  • 貸款餘額證明或清償證明(可後補)
  • 授權書與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簽約費 3,000 元
💡 買方應備文件
自然人
  • 身分證正本(核驗後歸還)
  • 方便印章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同一標的物已有持分者,如無則免)
  • 授權書(本人未到場需檢附)
  • 簽約費 3,000 元
公司法人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 公司大小章
  • 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正本(核驗後歸還)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同一標的物已有持分者,如無則免)
  • 授權書與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簽約費 3,000 元

📌 提醒:若案件涉及特殊背景(如海外授權、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限制登記、二親等親屬間買賣等),建議先行與本所地政士確認相關細節。

二、辦理買賣過戶需多少時間?

一般而言,買賣案件之程序包含簽約、報稅、申請貸款、對保、繳稅、過戶、清償原貸款及塗銷抵押權、點交結案等程序,辦理時間約需 1~2 個月

但具體辦理時間,會因個案情形之不同(如:買方貸款問題、賣方申請自用土增、二親等親屬買賣申報贈與稅、海外授權、私人抵押權、限制登記…等)而有所差異。

📌 建議:於委任前具體與地政士充分討論個案情形,避免時間延宕,造成雙方權益受損。

三、何謂印鑑證明?如何申請?
  • 什麼是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是由戶政事務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於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若賣方不便親自到場核驗身分,可透過印鑑章搭配印鑑證明,確認其移轉意願。
  • 如何申請?
    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鑑章,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部分縣市提供跨所服務,建議先電洽確認)
四、買賣雙方應負擔什麼費用?
🔵 買方負擔: 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銀行貸款開辦費、住宅火險及地震險保費、簽約費、代書費、履保手續費、仲介費。
🟤 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簽約費、代書費、履保手續費、仲介費、交屋日前之稅費(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等)。

註:若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賣方應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所得稅。

⚠️ 重要提醒:上述費用負擔項目為一般市場慣例,實際仍須視「買賣契約」之具體約定為準。由於每件交易個案情況各異,建議辦理前先與本所地政士詳細諮詢確認。

五、如何申請重購退稅?
(針對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為了減輕自住換屋族的稅務負擔,針對「土地」與「房屋」都提供了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只要買賣時間在 2 年內 且符合自住條件,都有機會將繳出去的稅金全額或按比例退回。
然而,不動產的稅制分為「土地增值稅」以及房屋部分的「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這三大稅制對於退稅的條件限制大不相同

評估項目 土地增值稅(土地) 房地合一稅(新制房屋)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房屋)
適用對象 不分新舊制,所有土地皆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屋。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之房屋。
重購條件 限「小換大」
(新購土地現值 > 出售土地現值)
大換小、小換大皆可
(大換小按比例退稅;小換大內全額退)
限「小換大」
(新購房屋價額 > 出售房屋價額)
設籍身分要求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如父母、子女)辦竣戶籍登記。
限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注意:成年子女、父母設籍不適用!)
僅限本人登記設籍。
(實務審查最為嚴格)
管制期限 5 年管制期
(期間不可改作營業、出租或遷出戶籍)
5 年管制期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轉售將遭追繳)
無明文管制期
(But 仍須符合重購當時之自住事實)
⚠️ 換屋族最常踩中的三大「重購退稅」地雷:
  • 戶籍設錯人:若賣掉新制的房子,卻讓「已成年」的兒子設籍在新家,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將會直接被國稅局駁回。
  • 出售前有出租行為:在買賣前 1 年內(土增稅)或重購前(房地合一),若房屋有過出租、營業,或曾有非家人之外人設籍、甚至開設公司個人工作室登記,皆會導致退稅失敗。
  • 5 年內中途遷出戶籍:退稅成功後,若在 5 年內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新家只是短暫沒人設籍),一經地政或稅捐機關查獲,百萬退稅款將會被全數追繳。

📌 提醒:「重購退稅」涉及多種稅制,在實務上,不論是設籍人身分、或是買賣前後的房屋使用現況,國稅局與稅捐處的審查都相當嚴格。為了避免因中途遷出戶籍或時序錯誤而面臨被追繳稅款的風險,建議您在規劃買賣前,先與地政士確認動線。禾禮提供完整的新舊制稅務個案試算,協助您安全、合規地完成換屋規劃。

繼承
一、辦理繼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應備文件?

💡 委任辦理應提供文件:

【身分關係證明】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含其已除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確認代位、再轉、出養或遷出國外等情況)
  •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辦理分割繼承須另備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財產與債務明細】
  •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含前2年所得、贈與、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及違章欠稅查復表等)
  •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書)
  • 聯徵中心回覆書
    (內含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
  • 其他財產資料
    (如海外資產、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借名登記不動產、勞退金、保險理賠等)
⚖️ 其他證明文件:
  • 扣除額/免稅額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受扶養證明等。
  • 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受監護/輔助宣告證明、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被繼承人生前預留之遺囑

📌 註:金融遺產與聯徵資料申請後約需 2~4 週書面回覆,建議提早準備。

二、有繼承人在海外或無法達成共識情形,該如何辦理繼承?
  • 海外繼承人:
    可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海外授權書(聲請拋棄繼承者另檢附拋棄繼承聲明書)之驗證,再將文件郵寄給在台親友代為辦理。
  • 無法達成共識:
    建議可先由部分繼承人替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並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避免逾期遭罰鍰或列管標售,待日後取得共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當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主張此權利以達成節稅效果。

⚖️ 計算方法如下:
請求分配上限 =(被繼承人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 × 1/2
※ 剩餘財產指婚姻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含繼承 or 受贈所得)扣除負債。
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差額起 2 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死亡或離婚)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五、如何預立有效遺囑?法律規定的方式有哪些?公證遺囑的優點?

為了確保遺囑在法律上完全有效,必須嚴格依照《民法》規定的 5 種法定方式 之一訂立。而在實務中,為了追求最高的嚴謹度,本所建議採取「公證遺囑」方式作成,其優勢與法定成立要件如下:

✨「公證遺囑」的優點與法定要件
  • 具公信力:由公證人依法親自審查立遺囑人之真意及見證人資格,確保整體法律程序完備無瑕疵。
  • 降低爭議:經公證人依法留存遺囑正本,有效防止遺囑被後人質質疑真偽、偽造或遭到隱匿。
📋 依民法第 1191 條之法定成立要件:
  1. 應指定 2 名以上之見證人 在場。
  2. 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前 口述遺囑意旨
  3.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
  4. 記明年月日,由 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若無法簽名,公證人得記明事由,以指印代之)。

⚖️ 其它法律規定之遺囑方式:

  • 自書遺囑: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可打字)。
  • 密封遺囑:密封後與 2 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確認真意後簽章。
  •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口述,指定 3 名以上見證人,其中 1 人代筆記錄並全體簽名。
  • 口授遺囑:生命危急時專用,指定 2 名見證人口頭陳述並全程錄音。
⚠️ 特別提醒: 遺囑雖可自由處分財產,但如果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日後仍可依法行使扣減權。如何兼顧特留分與遺囑意願,歡迎向本所地政士預約規劃。
贈與
一、不動產贈與應備文件?
💡 贈與人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 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請載明「不動產贈與登記」)
  • 印鑑章(用印後歸還)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普通印章
💡 受贈人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普通印章
  • 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
    (同一標的物已有持分者,如無則免)

📌 配偶贈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注意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將以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屆時稅額可能較高。

📌 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可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設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二、辦理贈與過戶需多少時間?

視個案情形之不同而有所差異,若為單純案件,約可於 2~4 週內完成

📌 複雜個案: 如為農用農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公設保留地、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或欲主張附有負擔等個案,建議於委任前具體與地政士充分討論,避免時間延宕,造成權益受損。
三、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 注意追繳規定: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四、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徵贈與稅
五、何謂逐年贈與?為什麼不建議以逐年贈與方式移轉不動產?

「逐年贈與不動產」是指利用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將不動產價值換算為持分比例,分年辦理贈與以達到不用課徵贈與稅的目的。然而,這種做法在現行稅制(房地合一稅)下,反而容易省了小錢卻賠了大錢。

⚠️ 逐年贈與的缺點?
  • 房地合一取得成本大幅降低: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在日後出售時,其取得成本是依受贈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遠低於市價。因此會因為取得成本過低,導致課稅所得暴增,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 稅捐、規費與代書費增加:每年辦理過戶登記都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產權移轉登記,累積起來的代書費與規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 建議方法:「贈與現金、買賣過戶」

建議改為「逐年贈與現金」給子女。待子女累積足夠的資金後,再以「買賣」方式向長輩購買該不動產(即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 兩大核心優點:

  • 節省未來房地合一稅:子女未來賣出時,取得成本即為當初的「實際買賣總價」,能合法拉高成本,轉手時便能*省下極為可觀的房地合一稅*。
  • 可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以買賣方式移轉,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相較之下,若直接採「贈與」移轉,則只能適用一般稅率。

📌 註:二親等買賣需向國稅局提出「確實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文件,並視情況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如何精準達到資產傳承與節稅的目的,歡迎向本所預約諮詢。

📖 延伸閱讀:想更深入了解如何將不動產傳承給子女?歡迎參閱詳細專文分析:不動產「過戶」的方式?要買賣還是贈與?

房地合一
一、什麼情況須申報房地合一?

(一)應申報範圍: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個人交易下列財產,不論有無所得均應辦理申報
1.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含農舍及農設)。
2.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設定地上權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
3. 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交易(持股過半、且公司價值 50% 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

(二)免辦理申報情形:

  • 符合農發條例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土地。
  • 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房地合一稅率?
境內居住者
• 持有 2 年以內:45%
• 超過 2 年至 5 年:35%
• 超過 5 年至 10 年:20%
• 超過 10 年:15%
非境內居住者
• 持有 2 年以內:45%
• 超過 2 年:35%
📌 特殊情形: 1. 非自願因素、合建分回出售:稅率 20%
2.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免稅額 400 萬元,超過部分稅率 10%
三、個人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條件為何?

欲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1. 設籍與居住: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2. 無違規使用: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頻率限制: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優惠規定。
四、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邏輯十分嚴謹,主要是針對房地產出售的「淨獲利(課稅所得)」乘以持有年限對應的稅率。核心計算公式如下:

📐 核心計算公式 1. 房地收入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淨獲利)
2.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依持有年限)應納房地合一稅額

📌 計算因子說明:

  • 房地收入:指本次出售房屋、土地的「實際市場成交總價」。
  • 改良及移轉費用:包含取得或移轉時的規費、仲介費、代書費、廣告費,以及達兩年以上耐用年限且非修繕性質的「裝潢改良支出」(須有合法憑證)。若無憑證,可按成交總價的 3% 推計費用(最高以 30 萬元為限)。
  • 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了避免重複課稅(與土地增值稅重疊),可將歷年累積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所得中扣除。
五、房地合一的「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取得成本」的認定多寡是決定房地合一稅高低的關鍵。稅法上會依據您當初**取得產權的方式**,採取不同的認定標準:

💰 買賣取得(一般交易)

以當初購入時的「實際市場成交總價」為準。
※ 另可加計取得房屋時所支付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等)。

⚠️ 贈與、繼承取得(注意)

以受贈或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並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之價值為準。
※ 因公告現值遠低於市價(僅約 2~3 成),會造成日後轉手時的取得成本被嚴重低估,使房地合一稅大幅飆升。

🏗️ 自建房屋取得

以該土地取得成本,加計房屋的「實際營造/建築成本」(須檢附合約、發票及帳冊憑證核實認定)。

🤝 拆除改建、合建分回取得

以原有土地取得成本,加計改建過程中所支付的工程造價、補償費,或是合建契約中約定的對價成本作為認定基礎。

💡 本所叮嚀:取得產權的方式不同,適用的節稅策略也完全不同。特別是針對「贈與、繼承」等成本極低的特殊案件,建議於轉手出售前委任專業地政士進行稅務試算與金流規劃,避免被課徵非預期的高額稅賦。

共有土地
一、什麼是「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土地由多人共同所有時,主要分為以下兩種形態,其權利行使方式大不相同:

👥 分別共有(有明確持分)
  • 每位共有人都有口語常說的「持分」(例如:1/4、1/10)。
  • 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處置或質押自己的「應有部分(持分)」,不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 公同共有(潛在權利)
  • 常見於繼承未辦理分割的遺產,大家共同擁有全部,沒有明確的個人持分比例。
  • 任何處分或變更,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限制較多。
二、共有土地人數眾多、意見不一時,該如何賣掉或處分?

關於共有土地的處分,法律上的規範兼顧了「個人權益」與「土地利用效率」:

💡 法律基本原則:
依《民法》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共有土地之負擔,原則上必須經由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然而,為了避免少數共有人反對或失聯導致土地長期無法開發利用,法律特別訂有例外規定。依據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只要滿足下列多數決條件,即可不經全體同意,逕行處分、變更整筆土地或設定負擔:

⚖️ 土地法 34-1 多數決標準(二選一):
  • 人數過半持分合計過半 同意。
  • 持分合計超過 2/3 同意(此時則不計算、不受限於同意的人數)。
⚠️ 重要程序: 多數決同意出售後,必須以「書面」通知其餘未同意的共有人。未同意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可以同樣的交易條件優先將土地買下。
三、共有土地如何辦理分割?流程與特殊土地限制為何?

共有土地若想各自獨立產權,主要有協議分割(全體同意)、調處分割(政府協調)及裁判分割(法院訴訟)三種管道。然而,並非所有土地都能自由切分,必須特別注意以下法律的硬性限制:

📋 特殊土地的分割法律限制
🌾 1. 耕地分割面積限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各別所有人的每人面積必須達到 0.25 公頃(約 756 坪)以上,否則原則上不准分割。

💡 條例常見的例外寬限(以下僅為實務常見舉例):
  • 修正前共有: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修正以前就已經共有的耕地。
  • 繼承取得:因辦理遺產繼承而造成的共有耕地(每位繼承人可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
  • 地目變更:耕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建地、道路用地),可就變更部分辦理分割。

※ 備註:除上述三項外,法規另有「與鄰地合併交換、政府農地重劃、基於國家經濟政策、興建集村農舍、或耕地租約註銷」等多種特殊例外樣態,實務認定較為嚴格,申辦前建議依個案向地政機關確認。

🏢 2. 建築基地與法定空地限制
  • 畸零地限制:分割後的各筆土地,其寬度、深度必須符合當地「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若分割後會導致土地變成無法建築的畸零地,地政事務所將不予登記。
  • 法定空地禁止分割:已建築基地留設的「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 11 條規定,非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單獨分割、移轉 or 處分。

💡 若共有土地因上述法律限制而「無法實行原物切分」,在走法院裁判分割時,法官通常會裁定採用「變價分割」(將整筆土地拍賣後按比例分錢)或「原物分割搭配金錢補償」來徹底解決共有關係。

四、部分共有人失蹤、聯絡不上、不想出面,該怎麼處理?

共有土地常因歷經多次繼承造成共有人數很多的情況,甚至部分共有人失聯或長年旅居國外。實務上主要透過以下兩種途徑來處理:

一:依土地法 34-1 多數決出售
只要同意的共有人持分與人數達標,仍可將「整筆土地」賣給第三人。對於失聯的共有人,其應得的賣地價款,可以依法提存至法院。過戶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會憑法院提存書核准辦理,無須失聯者簽名。
二、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土地。若共有人行蹤不明,法院會透過「公示送達」(登報或公告)的方式進行訴訟,最終由法官做出分割或「變價拍賣」判決,即可持判決書單獨辦理過戶。
五、共有土地被部分共有人擅自占用或出租,其他人該如何維權?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意思是每個人都可以用,但「不能獨佔特定範圍」。若有人霸佔土地或私自出租收益,其餘共有人可主張三種權利:

1. 請求返還共有物(拆屋還地):共有人可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821 條,要求占用者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若對方蓋了建物,可訴請拆屋還地。
2.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占用者等於平白使用了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未受同意使用即屬不當得利。其他人可依民法第 179 條,按自己的持分比例,向其請求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回推最長 5 年)
3. 重新訂定分管契約:若要合法使用特定區域,必須全體共有人過半數且持分過半數同意,簽訂書面的「分管契約」才能保障各自範圍。

💡 專業地政士叮嚀:共有土地的紛爭往往累積數十年,常涉及複雜的親屬關係與占用歷史背景。無論是要運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的多數決處分,還是透過訴訟爭取自身權利,建議事前委任地政士與律師共同依個案討論,方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