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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同時死亡,如何繼承?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依據BBC News報導,義大利米蘭10月3日發生飛機墜毀事件,機上8名乘客全數罹難,並稱羅馬尼亞的房地產富豪一家人都在這場意外中喪生,讓人不勝唏噓。

在悲痛之餘,讓我們再次檢視一個問題,在遺產繼承事件中,假若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同時死亡,應該如何繼承呢?

繼承開始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在台灣,繼承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開始,即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繼承當然開始。
繼承人無須為任何意思表示或請求,亦不問其知悉與否,即當然取得繼承權。
而所稱「死亡」,除自然死亡外,尚包含法律上的死亡宣告在內。

誰是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應由繼承順序在前者先行繼承,順序在後者則須前一順序均無人繼承時,始可由其繼承。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因此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自須為尚生存之人,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此即我國民法繼承理論上的「同時存在原則」。因此,無法證明死亡時間之先後時,被推定為同時死亡之二人,彼此間即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舉例說明:

如母子同遇空難意外死亡,倘若如能證明其死亡時間有先後之差別(例如母當場死亡,子雖遇救但旋即又因傷重不治而死亡),則於母死亡時子已先取得對母之繼承權,嗣後子死亡,其本身及原繼承母遺產的應繼分,則由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反之,如無從證明母子死亡的先後,則推定為同時死亡,互不發生繼承關係,關於母之遺產,於排除子後,由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關於子的遺產,於排除母後,由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補充說明:
1.胎兒繼承權
為保護胎兒之利益,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權利視為既已出
生,從而胎兒亦有為繼承人之資格。又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惟胎兒為繼承人時,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受胎。
2.受繼續扶養之人
按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撫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助,乃允其請求遺產酌給。故倘該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已能維持日常生活,不具有被扶養之需要時,則不得請求遺產酌給。(最高法院第102年度台簡抗字第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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