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印鑑證明】?如何申請?有無期限?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印鑑證明是什麼?

印鑑證明,是由戶政事務所核發,用以證明該印鑑章是申請人本人所持有,並確認本人意思表示的證明文件。

按登記規則規定,在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的過程中,原則上需由義務人(例如賣方、贈與人、擔保物提供人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驗身分,以確認本人的意思表示(例如確實同意將房地移轉給買方、將土地贈與給受贈人,或將房地抵押給債權人等)。

然而,實務上若需義務人親自到場核驗身分,將有諸多不便。因此,習慣上會透過印鑑證明制度來簡化流程,義務人只需配合提供印鑑證明,就可以確認本人之意思表示,不用本人再親自到地政機關。

|印鑑證明如何申請?

如為第一次辦理,須先辦理印鑑登記。在申請印鑑證明之前,需要先選擇一枚印章,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該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這枚印章就會成為「印鑑章」。

如非第一次辦理,則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和印鑑章,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申請印鑑登記的印章,並沒有限制,不必是原本買房時使用的印章,且將來也都可以申請變更印鑑。

往後使用印鑑章所蓋妥的文件,並出具有效印鑑證明,即可推定文件內容皆為本人的意思表示,是經本人同意的。

|可以跨區或委託他人申請嗎?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規定,印鑑證明尚未開放跨縣市或線上申請。目前僅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屏東縣可於同一縣市內跨區辦理

若要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需攜帶本人的身分證「正本」、印鑑章、本人所親簽的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至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印鑑證明可載明使用目的

為保障安全,避免印鑑證明遭不當使用,申請印鑑證明時,建議載明用途。若為不動產相關用途,建議註明「不動產登記」;若不指定用途,亦可註明為「不限定用途 」。

|印鑑證明的期限?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因此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由需使用印鑑證明之機關自行審認時效。

辦理不動產登記,請檢附1年內申請之印鑑證明。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所檢附之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係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的為有效。例如:為辦理買賣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以訂立買賣契約日期前1年之後戶政機關核發的印鑑證明為有效。

辦理其他事務,則有須用機關自行認定為準。例如,常見於辦理銀行存款繼承時,銀行會要求檢附1個月、3個月或是6個月內申請之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制度

印鑑證明制度於台灣已行之有年,經常用於不動產登記、遺產繼承等方面事務。這是起源於日本時代的制度,目前已知全世界僅台灣、日本及韓國有使用印鑑證明的習慣。

目前政策的方向,是要將印鑑證明廢除,但由於影響的層面廣泛,仍在研議配套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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