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共有物處分, 地政士事務所

不動產繼承應於6個月內辦理,避免遭列冊管理,甚至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6個月內辦繼承|

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原則上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列冊管理15年|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列冊管理之期限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列冊管理無需費用|

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位於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公開標售後領取價款|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如果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若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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