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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申報贈與稅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雖為買賣,仍須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但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亦非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也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之情形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二親等以內親屬如何判斷?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以下均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1.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2.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3.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4.本人之繼父或繼母。

夫妻買賣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故夫妻間財產之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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