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地政士事務所

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應留意遺產稅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案例:
王先生在108年時贈與配偶500萬元、贈與兒子200萬元;前者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後者也尚在每年贈與免稅額範圍內,故皆無須繳納贈與稅。

但王先生不幸於109年過世,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贈與配偶與兒子共計700萬元的金額列入遺產總額,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法律規定:
所謂特定親屬,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指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該等親屬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但若該受贈之特定親屬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因離婚致其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則該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另外關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價值之認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於110年5月25日死亡,其生前於109年10月間贈與配偶乙、長子丙及丙之配偶丁上市公司股票各5,000股,惟丁於109年12月間與丙離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甲與丁之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甲死亡前因丙與丁離婚而消滅,被繼承人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丁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但被繼承人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及長子丙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仍應列入遺產申報,因贈與財產是上市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甲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提醒您,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先瞭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併同死亡前2年內贈與前述親屬之財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營業時間|平日 9:00-17:30 
聯絡電話|(02)2930-0026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22號2樓
網  站|www.heliland.com.tw
【本站文章版權所有,歡迎非商業性「部份」轉載(請勿全文轉載),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標示與出處,禁止更動內文,並請提供有效的本站超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