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有當事人來所詢問:「我父親是在去年3月過世,我們都已經辦妥遺產繼承了。但今年1月,哥哥突然拿出1年前由代書寫的代筆遺囑,而且還有遺囑執行人(哥哥)和法院認證。我父親老年時明明已經口條不清,也不記得有哪些財產、在什麼地方。更奇怪的是,哥哥帶老人家去做法院認證,法院似乎沒有仔細審查,就認證了代筆遺囑。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一、何謂代筆遺囑?
所謂代筆遺囑,就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本文延伸->(代筆遺囑的好處)
二、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
遺囑,具有嚴格的要式性,法律性質屬於「要式行為」,須依法定的方式為之,否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屬無效。而代筆遺囑的成立,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3.須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4.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三、常見的無效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無效之原因很多,但最常見者,不外乎以下三類:
(一)不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代筆之見證人當場筆記,而是由代筆之見證人預先擬好稿,再將其內容以口述複誦之方式,使遺囑人以點頭或不明確的口頭回應後簽名。
(二)見證人未全程參與而無法在場親聞其事。
(三)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案例
過去曾有一例,當事人父母都健在,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妹妹帶父母到律師事務所,以電腦打字立下代筆遺囑(遺囑人是母親),指定房子由妹妹繼承,然後請母親及三位見證人簽名,母親說話書寫都沒問題,但當場未宣讀講解。客戶詢問,妹妹這樣做會不會構成詐欺罪嫌?這份代筆遺囑有效嗎?要另立遺囑來撤銷此份遺囑嗎?
然而,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當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可按指印代替。代筆遺囑可由代筆人書寫或起稿後打字完成,完成後必須由代筆人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目的是讓遺囑人充分了解該遺囑意旨。本案妹妹帶媽媽找律師立遺囑的過程中,倘若沒有完成宣讀、講解等法定要式,其利害關係人便可能主張代筆遺囑有瑕疵,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因此,於協助當事人立遺囑時建議全程錄音或錄影,以免日後有糾紛。
此外,如果媽媽願意重新立遺囑,也是個解決方法,因為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故舊遺囑內容若與新遺囑相牴觸,則以新遺囑為優先。至於客戶質疑妹妹涉嫌詐欺部分,若媽媽當時意識狀況清楚,妹妹也沒有施用詐術騙媽媽立遺囑,要構成詐欺罪實有難度。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一)施用詐術:
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三)處分財產:
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
(四)財產損失:
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五)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五、結論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若確實有意識不清,或有前述遺囑見證人未在場見聞或資格欠缺,及其他不符合法定要式的情形,不妨先蒐集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來解決糾紛。此外,起訴確認遺囑之效力雖無時效之限制,但繼承人因遺囑分配不公而欲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或遺產回復請求權時,則有自知悉時起算2年時效之限制,應多加留意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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