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地政士事務所

境外遺產也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我國遺產稅之課徵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明定,故稱之為「屬人兼採屬地」主義。因此,是否需要就境外遺產課徵遺產稅之判斷關鍵,即在於被繼承人是否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何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下列兩種情形,被繼承人即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第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有戶籍登記)者;
第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死亡前自願喪失國籍
針對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判斷,為避免被繼承人規避遺產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特別明定,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倘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
因此,若被繼承人已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要件,即便死亡前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拋棄的時間點是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仍應依法申報遺產稅。

#扣除額限制
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始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適用相關扣除額規定。反之,倘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則不得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等扣除額規定。

#短漏報之罰則
倘有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得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應特別留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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