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有因疏忽本票時效,導致無法受償的案例。究竟本票的期限為何?應如何防範時效消滅?
(一)本票之消滅時效為3年
依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換句話說,本票若沒有記載「到期日」,就稱作「見票即付」的本票,本票上的權利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本票的消滅時效為3年。
(二)中斷時效之方法
按民法第129條及第130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又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其效力相當於「請求」。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一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謂:「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為民法第130條所明定。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非訟事件,屬於訴訟外之請求」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2329號民事判決理由亦提及:「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須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但是,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成揚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林立婷律師特別提醒,許多人會誤以為,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取得本票裁定或確定證明書後,時效便會重新計算3年。
但事實上,聲請本票裁定的動作,並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本票的時效仍是持續進行,必須以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生時效中斷效果。
另外,民法第137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是指經實體上爭執而已確定者(例如:訴訟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民國104年6月30日以前確定的支付命令等),至於本票裁定,並不屬於「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因此其時效重新起算後亦僅為3年,並非5年,多數人常有錯誤認知,不可不慎。
(三)本票超過3年時效,怎麼辦?
然而,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因為法院是形式上審查,確認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本票已罹於時效,就拒絕裁定准予執行。所以超過時效的本票,只是將來債務人得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而已。
另外,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所以,一般借款的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如果簽發本票的原因係基於「借款」關係,即便本票債權以罹於時效而消滅,只要尚未超過15年,債權人還是有機會訴請返還借款的。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營業時間|平日 9:00-17:30
聯絡電話|(02)2930-0026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22號2樓
網 站|www.heliland.com.tw
【本站文章版權所有,歡迎非商業性「部份」轉載(請勿全文轉載),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標示與出處,禁止更動內文,並請提供有效的本站超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