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處分的問題,一直都是諮詢事項榜上的前三名。
這文整理幾個常見的問題,希望可以讓讀者對共有物及共有物處分有初步的認識。
一、何謂共有?共有的型態?
共同的情況,常出現於數人共同繼承或合資購買的不動產。共有又依不同原因形成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的型態(詳參「何謂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二、共有物如何處分?
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行之(參民法820條)。但為避免妨礙經濟效益,又顧及多數共有人意見,於一定條件成就下,可以不必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
三、部分共有人不同意處分,怎麼辦?
實際上,只要同意出售的人數及權利範圍合計都超過1/2;或是不計人數,但同意出售的人的權利範圍合計超過2/3,該筆共有物就能全部出售。(註土地法34-1)
舉例說明,假設甲、乙、丙3人共有一屋,3人皆持有1/3,甲、乙同意出售,但丙不同意,由於同意出賣的人數過半,持分合計2/3,也過半,所以便可出售該屋。惟需注意的是,應事先書面通知丙,詢問丙是否要主張優先承購權。
由於實務上常見持有人出售共有房產未告知其他人,造成後續許多糾紛,因此建議尋求專業的地政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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